销售“水货”进口药品将被追刑责

发布时间: 2011年05月09日 来源: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进行了修改,删除了假药犯罪认定必须有“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前提条件。此举调整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构成条件,降低入罪门槛,加大了对制售假药犯罪分子的人身罚和财产罚力度,加强了对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保护,在中国药品监管历史上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新修订条款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同时,刑法规定“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意味着今后药品零售企业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即所谓“水货”药品),将以销售假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新条款将于2011年5月1日正式实施。

  药监部门提醒各药品生产、经营及使用单位,大运会召开在即,各涉药单位要组织本单位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深刻领会和吃透其精神实质,切实加强对生产经营药品的管理,杜绝违法生产、经营假劣药品行为,确保依法经营药品,切勿以身试法。(龙岗药监分局 万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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