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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风君说纪第七十三期|【“十个不准”】公职人员在服务企业过程中“慢一点”可以吗?

  • 发布时间: 2021年07月22日
  • 来源: 龙岗清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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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风课堂

今日开讲

  前言


  为进一步厘清政商交往边界,规范政商交往行为,持续营造龙岗良好营商环境,龙岗区出台了《龙岗区公职人员政商交往“十个不准”》(以下简称《十个不准》)和《龙岗区进一步规范政商交往行为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为统一思想、凝聚共识,自4月开始,龙岗区纪委监委推出【清风君说纪:“十个不准”】专栏,通过情景问答、以案说纪等形式,分十期对”十个不准“进行解读,明晰政商交往的界限和禁区、红线和底线。本期,推出”十个不准“最后一条解读:“不准在服务企业过程中不作为、慢作为。”

  这么想对吗?

  2020年2月,某街道疫情防控部门工作人员小李收到辖区一家企业提交的复工复产报备资料后,未告知报备企业是否符合复工复产的条件,也未进行业务指导,在规定时间内无故不给企业办理备案手续,导致该企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迟迟未能复工复产,给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损失。当纪检部门对其进行询问时,小李心想:我并没有向报备企业索要好处,只是晚几天办理而已,这又不是什么违纪行为,我现在把报备手续办完不就行了。这样想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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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风君”如是说

  在其位谋其政,任期至尽其责。党员干部不作为慢作为,暴露的不只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风,更是他们公仆意识的缺失、为民意识的淡漠,同我们党的性质宗旨和优良作风格格不入。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损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也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疏远了党群干群关系,弱化了党的执政基础,危害甚大。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二、五款规定:

  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有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三款规定: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上文中,小李未及时办理企业复工复产的申请,给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了损失,其根源在于责任心缺失、群众观淡薄,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一种表现,应当受到党纪或政务处分。

  相关案例

  2019年10月,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应急管理局在调查处理一汽修厂火灾事故中,遗漏统计某车主车辆烧毁情况,造成其无法办理保险理赔。后该车主多次请求梅江区应急管理局出具车辆烧毁证明,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罗新秀均以各种理由推诿、迟迟不予办理,直至2020年6月梅州市委巡察组指出该问题后才得以解决。罗新秀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延伸阅读

  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在全面从严治党的背景下,不敢腐的目标初步实现,但“不作为慢作为”的问题依然不同程度的存在。从认识层面上看,根本原因是一些政府部门服务意识不强,头脑里缺乏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根弦;从激励与约束机制的角度看,一些人认为“快作为”没好处,“慢作为”没坏处,就选择了“推”和“拖”。公职人员的一举一动都代表着党和政府,这类不良作风与党员干部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格格不入。最终推诿掉的是民心和群众的信任,伤害的是政府的威信。在新时代的征程下,要坚决响应党中央的号召,牢记初心使命,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永远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始终同人民想在一起、干在一起,风雨同舟、同甘共苦,继续为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不懈努力,努力为党和人民争取更大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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