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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风君说纪第七十二期|【“十个不准”】公职人员可以干预和插手企业经营活动吗?

  • 发布时间: 2021年07月22日
  • 来源: 龙岗清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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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风课堂

今日开讲

  前言

  近期,龙岗区出台《龙岗区公职人员政商交往“十个不准”》(以下简称《十个不准》)和《龙岗区进一步规范政商交往行为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进一步厘清政商交往边界,规范政商交往行为,持续营造龙岗良好营商环境。为统一思想、凝聚共识,龙岗区纪委监委特推出【清风君说纪:“十个不准”】专栏,通过情景问答、以案说纪等形式,对党规党纪进行解读,明晰政商交往的界限和禁区、红线和底线。本期为您解读“十个不准”第九条:“不准违规干预和插手企业正常经营活动。”

  这么想对吗?

  (江某所在的建筑公司承建某开发公司开发的住宅工程,因工程质量问题双方争执,致使开发公司未对建筑公司结付100万元工程款。)近日,某政府部门公职人员李某接到其要好朋友江某打来的电话,电话中,江某表示自己与开发公司起了争执,收不回工程款,考虑到去法院诉讼胜诉的可能性不大,于是找李某帮助要回工程款。李某心想,江某和自己关系甚好,开发公司未结付“有错在先”,“打声招呼”要回工程款应该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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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风君”如是说

  违规干预和插手企业正常经营活动,是指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党和国家政策性规定或者议事规则,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相关部门及其人员以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条子、指定、强令等方式,影响企业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的行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李某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为朋友要回工程款项,无论李某是否从中收取好处,其行为已构成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破坏的是市场经济正常秩序和机制,应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相关案例

  2003年至2017年,苏占军利用担任乌海市抗震办副主任、乌海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副主任、乌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副站长兼乌海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违规向300余家施工企业推销保温板,并利用给施工企业做材料检测、出具检测报告的职务便利,收受多家施工企业好处费,破坏了当地建筑材料采购及检测的正常秩序。2020年4月,苏占军受到开除公职处分。

  延伸阅读

  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问题,是权力“寻租”表现,政府职能决定了一些领导干部手中掌握对行政审批事项的“生杀大权”,一些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之便或职务影响往往干预其中。从近年来通报的违纪违法案例来看,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等重点领域,由于资金密集、权力集中、审批环节多,极易发生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行为,导致权力寻租现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不仅会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破坏公平竞争原则、影响经济社会发展,而且会滋生大量腐败现象。要牢固树立“依法用权、廉洁从政”的理念,务必保持足够的重视,万不可在此方面抱有侥幸心理或从众心理,作出自毁前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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