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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风君说纪第七十一期|【“十个不准”】公职人员可以向企业摊派费用吗?

  • 发布时间: 2021年07月16日
  • 来源: 龙岗清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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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风课堂

  今日开讲

  前言

  近期,龙岗区出台《龙岗区公职人员政商交往“十个不准”》(以下简称《十个不准》)和《龙岗区进一步规范政商交往行为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进一步厘清政商交往边界,规范政商交往行为,持续营造龙岗良好营商环境。为统一思想、凝聚共识,龙岗区纪委监委特推出【清风君说纪:“十个不准”】专栏,通过情景问答、以案说纪等形式,对党规党纪进行解读,明晰政商交往的界限和禁区、红线和底线。本期为您解读“十个不准”第八条:“不准对企业乱检查、乱摊派、乱罚款。”

  这么想对吗?

  某派出所公职人员小刘工作期间,以增加派出所警力、使辖区治安稳定得到进一步提升为由,屡次三番向辖区管理服务企业收取“赞助费”“协警费”“巡逻费”“安保费”等费用,小刘觉得收取费用既节约了单位的开支,还能提高大家的待遇,不会有什么问题,他这么想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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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风君”如是说

  违规收费、乱摊派名目繁多,屡见不鲜,像小刘这样,为了个人和小团体利益,利用职权或业务联系,肆意向所辖企业强行摊派不该由其承担的费用,是典型的违规违纪行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在扶贫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规定:

  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之外,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无偿地、非自愿地提供财力、物力和人力的行为都是摊派,一律予以禁止;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赞助、捐赠等为名变相向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和个人摊派。

  不作为、乱作为,漠视企业诉求甚至侵害企业权益,对企业生产发展设置障碍,这些行为的实质是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不能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把公共权力异化为管理者的私权,将服务群众的义务当做管理群众的特权。这不仅违规违纪,加重下属单位、群众和企业负担,还会助长不正之风,其后果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必须从严查处。

  相关案例

  2018年4月,某街道安全检查人员钟某、黎某对一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在没有安全隐患的情况下,要求该企业限期建立一套安全管理制度,并向该企业推荐了一家收费较高的提供安全技术服务的公司。在整改期限内,钟某、黎某又多次到该企业检查,对该企业自行建立的一套安全管理制度反复刁难,直到该企业聘请其推荐的公司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后,方才复查确认合格。经查实,钟某、黎某在明知企业没有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仍要求企业进行整改,违规向被检查企业推荐未备案的安全技术服务公司,存在乱检查、乱作为问题。2018年5月,钟某、黎某受到街道辞退处理;涉事的安全技术服务公司被禁止在街道范围内开展相关业务。

  延伸阅读

  政府涉企部门正常执法无可厚非,但是涉企部门要把助推企业发展作为一项本职工作,多设路标、少设路障,多搞服务、少出难题,多做打基础利长远的事、少做谋取部门私利的事,设身处地为企业着想,尽心尽力为企业服务,真心实意支持和帮助企业发展。要严格落实关于促进企业发展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措施规定,切实把工作职能由管理型转到主要为群众服务、为企业服务、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加强市场环境监管上来,倡导“硬件不足软件补、政策不足服务补”的理念,营造“零障碍、低成本、高效率”的投资创业环境和“亲商富商安商”的浓厚氛围,以服务创优确保企业无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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