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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风君说纪第六十九期|【“十个不准”】公职人员如何防范在执法、审批、招投标工作中以权谋私?

  • 发布时间: 2021年06月08日
  • 来源: 龙岗清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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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风课堂

今日开讲

  前言

  近期,龙岗区出台《龙岗区公职人员政商交往“十个不准”》(以下简称《十个不准》)和《龙岗区进一步规范政商交往行为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进一步厘清政商交往边界,规范政商交往行为,持续营造龙岗良好营商环境。为统一思想、凝聚共识,龙岗区纪委监委特推出【清风君说纪:“十个不准”】专栏,通过情景问答、以案说纪等形式,对党规党纪进行解读,明晰政商交往的界限和禁区、红线和底线。本期为您解读“十个不准”第六条:“不准在执法、审批、招投标等工作中以权谋私。”

  我该怎么办?

  近期,龙岗某街道一批工程建设、市政环卫项目面临招标,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反复讨论完善招投标制度和流程,确保招投标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进行。但少数供应商开始闻风而动,想通过走后门、打招呼这老一套的方式拿下项目。面对前来拜访的老板,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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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风君”如是说

  工程建设、市政环卫领域腐败易发多发,根据法律规定,政府工程项目必须公开招投标。但由于市场竞争激烈,一些企业为了能承接到项目,选择私下向公职人员行贿,如果这时公职人员把握不住底线,通过为企业“精准”设置投标条件等方式,帮助行贿企业中标,使招投标走过场、明招暗定,并收受企业的钱物,就已经违反了廉洁纪律和政务处分法,并涉嫌受贿犯罪。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

  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三)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

  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

  当前,工程招投标领域存在的违纪违法现象,严重危害了招投标领域的正常市场竞争秩序,公职人员只有严守底线,做到“十个不准”,正确使用手中的权力,才能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打下坚实基础。

  上文中的干部为了加强自我监督,同时也让来访的供应商打消走后门、打招呼的念头,在办公室加装了监控摄像头,并向供应商表明加装摄像头是为了彼此互相监督,希望供应商通过公平公正的方式在项目招投标中以优良的服务、优惠的价格取得项目,是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一次有益尝试。

  相关案例

  2015年至2016年期间,某街道市政事务中心主任李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中标街道项目提供帮助,为他人的相关业务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380万元,涉嫌受贿犯罪。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违纪所得,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延伸阅读

  近年来,在全国范围优化营商环境的背景下,各地方政府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通过执行一批负面清单,有效地改善了民营企业的经营环境,尤其是行政审批改革,不仅使政府服务效率有较大的提升,政府和企业的关系也得到进一步理顺,但同时也要靠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坚守纪律法律的底线,在工作中时刻绷紧廉洁自律这根弦。

  天上不会掉馅饼。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唯有时时保持清醒敏锐,牢记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正确对待和谨慎使用手中的权力,才能避免成为那只被贪欲之火烹熟煮透的“青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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