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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风君说纪第五十五期|哪些情形可以从宽给予政务处分?

  • 发布时间: 2020年09月18日
  • 来源: 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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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风课堂

今日开讲

    

  前言:全面从严治党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为进一步申明纪律政策和要求,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龙岗区纪委监委推出【清风君说纪】专栏,突出“实用”“及时”“通俗”等特点,紧跟时事热点,紧扣广大党员关注的、常见的问题,通过情景问答、以案说纪、漫画图解等形式,深入浅出地对党规党纪进行解读。

  我该怎么办?

  最近,老李发现在街道当科长的儿子小李不时参加辖区老板的饭局,并带回家不少礼品。每次老李一提醒,小李就回嘴,说这是正常的礼尚往来,没什么问题。老李知道这是狡辩,于是给“清风君”留言,想了解怎么做才能被从宽给予政务处分,以便进一步劝告儿子采取补救措施,争取宽大处理。

漫画:冯大美

  “清风君”如是说

  老李想了解的问题涉及到政务处分规则的适用。

  实践中,面对复杂多样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和实事求是、过罚相当的原则,系统规定了政务处分适用规则,从轻或者减轻以及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的适用就是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规定: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

  (二)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的;

  (三)检举他人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同时,《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规定:

  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从“好干部”“好的公职人员”到“阶下囚”之间存在很大的中间地带,查办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只是一部分,教育挽救干部是更加重要的工作。小李作为街道公职人员,与辖区管理服务对象应当保持“亲”“清”关系。如果他能够听劝,及时悬崖勒马,如实交代问题,主动配合调查,很大可能将被从宽处理,反之,必将受到严惩。

  相关案例

  2019年11月,浙江省宁波市纪委监委发布对宁波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原副巡视员陈骏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处分通报。经查,陈骏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权为企业主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陈骏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党性原则丧失,纪法意识淡薄,以权谋私,收受他人财物,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并构成职务违法,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鉴于陈骏主动投案,主动交代违纪违法事实,主动退缴全部违纪违法所得,深刻认错悔错,可予减轻处分和宽大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宁波市委批准,宁波市纪委监委决定给予陈骏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处分,降为四级主任科员;收缴陈骏违纪违法所得。

  延伸阅读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惩治本身不是目的,而是挽救和教育违法公职人员的一种手段。

  政务处分工作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政策性,在开展政务处分工作中,要做到既坚持原则、严肃追责,又区别情况、分类处理,根据公职人员违法的不同情况,准确区分问题性质、责任大小、过错轻重和危害程度等,确定应当给予的政务处分种类,做到宽严相济、过罚相当。对于符合法定从轻、减轻或免予、不予政务处分条件的,要从宽处理,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只有这样,才能达到既严明法律、又团结队伍的目的,才能充分发挥政务处分的教育、指引和监督作用,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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