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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风君说纪】第二十七期:公职人员从事中介活动要当心

  • 发布时间: 2019年05月31日
  • 来源: 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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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风课堂

今日开讲

  

  前言:全面从严治党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为进一步申明纪律政策和要求,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龙岗区纪委监委推出【清风君说纪】专栏,突出“实用”“及时”“通俗”等特点,紧跟时事热点,紧扣广大党员关注的、常见的问题,通过情景问答、以案说纪、漫画图解等形式,深入浅出地对党规党纪进行解读。

  我该怎么办?

  某区干部老闫的同学正在寻找投资项目,刚好他老家一企业前景看好,急需发展资金,老闫便牵了个线,促成了双方合作。事后,老闫同学和企业老板都表示要给他“感谢费”,还一再强调,他一没利用手上权力,二没发生在其管辖区域内,这钱拿着合理合法。为了稳妥,老闫向“清风君”咨询,这笔“感谢费”能拿吗?

  “清风君”如是说

  既没有利用职权,也没有发生在自己辖区内,老闫同学和企业老板的说法听起来似乎有道理,但关于这笔中介服务“感谢费”能不能拿,相关党纪法规早已有定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党员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老闫如果收下感谢费就属于其中的第四种情形。上述条款针对的是依照规定不允许个人从事营利活动的具有特定身份的党员,不同身份党员限制不同。比如,公务员中的党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一律不允许经商办企业,国有企业中的领导人员则不得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相关具体规定。

  深圳市去年底出台的《关于防止公职人员利益冲突的若干措施》对这类问题也给出了明确意见,规定公职人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从事包括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有偿中介活动等营利活动。

  因此,作为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老闫尽己所能为企业服务是应该的,何况还是为家乡和同学的事业发展助力,更是乐事一桩。假如他收下了这笔“感谢费”,就属于从事有偿中介服务,反而让事情变了味,所以一定要坚决推辞。

  相关案例

  2017年,广东省惠州市纪委对大亚湾区住建局局长罗健强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罗健强违反廉洁纪律,从事有偿中介活动,违规获利;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涉嫌犯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虚假材料为其子获取境外永久居民身份。

  依据有关规定,罗健强被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违纪所得被依法追缴,涉嫌犯罪的问题及线索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延伸阅读

  违规从事营利活动,一直是公职人员的一大禁忌。然而,始终有个别人对此缺乏正确认识:有人认为经商办企业,只要不以权谋私就没有问题;有人认为拥有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只要与工作业务没有直接关联就不会有事;还有人认为自己偶尔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付出劳动获得报酬,心安理得。

  公职人员因工作关系,社会接触面广,掌握的信息丰富,本是一大优势,但如果利用这种工作上的优势从事违规营利活动,有时好事就会变成违纪的坏事。面对不义之财的诱惑,公职人员必须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当官就不要想发财、想发财就不要去做官”的谆谆告诫,彻底同经商办企业等违规行为划清界限,否则,等待他的必将是法律的“红线”和纪律的“高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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