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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风君说纪】第二十九期:公职人员能否参与民间借贷行为

  • 发布时间: 2019年06月18日
  • 来源: 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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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风课堂

今日开讲

  

  前言:全面从严治党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为进一步申明纪律政策和要求,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龙岗区纪委监委推出【清风君说纪】专栏,突出“实用”“及时”“通俗”等特点,紧跟时事热点,紧扣广大党员关注的、常见的问题,通过情景问答、以案说纪、漫画图解等形式,深入浅出地对党规党纪进行解读。

  我该怎么办?

  老虞是某区国土局的干部,平时与建设企业老板小赵有些来往。最近,小赵主动提出,公司资金链有点紧张,想从老虞这儿借些钱,年利率高点也没关系。当老虞表示自己手头资金不多时,小赵还帮忙支招,可以利用公职人员的身份到银行或者找亲朋好友借款,然后转贷出来赚高额利息。老虞回家和妻子商量,妻子觉得这事不妥,但他心想,“这就是很正常的借贷行为,没有什么不妥的。”

  “清风君”如是说

  近年来,随着民间融资借贷迅速发展,一些公职人员也参与其中。作为社会的一分子,公职人员为了帮困解危,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适当收取利息,无可厚非。但如果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进行利益输送、权钱交易,党纪法规对此类违纪违法行为也有明确的规定

  第九十条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由此可见,公职人员从事民间借贷活动是否违纪,与该公职人员是否以借贷等金融活动方式从事营利性活动,已经获取大额回报,并存在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可能息息相关。实践中,一般会结合是否有获利的目的、获利数额大小、持续时间长短、是否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等因素综合考虑。

  此外,我市印发的《关于防止公职人员利益冲突的若干措施》,对公职人员借贷行为有更明确的规定:公职人员及其配偶或以他人名义,向该公职人员的下属工作人员、管理服务对象借贷款,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当自金额达到10万元之日起1个月内,书面向所在单位报告;公职人员及其配偶或以他人名义,参与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单笔借出金额超过50万元或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借出金额超过100万元,约定年回报率达到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4倍以上的,应当自借贷行为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书面向所在单位报告。

  上文中,老虞作为国土局的干部,小赵是其管理服务对象,并且承诺对其的贷款给予较高的年利率。这种情况下,老虞妻子的担心是很有必要的,如果老虞没有禁受住诱惑,违规从事借贷行为,等待他的将是党纪国法的惩处。

  相关案例

  深圳市龙岗区发改局循环办原主任钟某为管理服务对象周某经营的公司承揽项目提供帮助,除多次收受周某提供的礼品礼金外,还涉嫌向其放贷,并收取高额利息。

  2014年,钟某以每月2分的利息向周某提供借款50万元,2015年,又以每月3分利息向周某提供借款60万元,两次共获利19万元。此外,钟某还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行为。2016年,钟某被给予开除党籍和行政撤职处分,并被收缴违纪所得。 

  延伸阅读

  当前,部分中小企业和个体商户通过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融资,面临难、慢、贵等问题,民间融资借贷有其市场需求。不可否认,公职人员由于收入稳定,信用较好,信息渠道广,从事民间融资借贷有一定优势。实践中,公职人员参与正常的民间借贷,也并不违反党规党纪。

  需要注意的是,个别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的行为,有的打“擦边球”,在同事、亲友间大量“集资”,借给管理服务对象,赚取利差;有的甘愿被不法分子“围猎”,通过民间借贷这种看似正常的投资活动,把不当利益“洗白”,掩盖利益输送、权钱交易实质。现实中,纪检监察机关将严格区分民间借贷相关行为性质,严惩其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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