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区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9年08月23日 来源:龙岗区科技创新局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为贯彻落实国家《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和深圳市《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等政策要求,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支持科普工作,充分发掘和合理利用社会科普教育资源,推动全民科学素质不断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普教育基地主要是指依托教学、科研、生产、传媒和服务等资源载体,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功能的机构。主要包括:

  (一)科技场馆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专门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的科技、文化、教育类场馆,分为综合性科技场馆和专业科技场馆。综合性科技场馆包括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工业展览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专业科技场馆包括天文馆、气象馆、地震馆等。

  (二)公共场所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历史、旅游、休憩等公共场所,如动物园、植物园、生态旅游区、森林公园、海洋公园、地质公园、矿山公园、地质遗迹、自然遗产、文化保护地、旅游景点、人文景观等。

  (三)教育科研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依托各类教育和科研机构,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传播与普及功能的场馆、设施或场所,如教育和科研机构中的博物馆、标本馆、陈列馆、天文台(馆、站)、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推广)中心(站)、野外站(台)等研究实验基地,医院等。

  (四)生产设施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企业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场馆、设施或场所,如生产设施(或流程)、科技园区、企业科技展厅、企业展览馆等。

  (五)信息传媒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以网络、电子、印刷品等为载体,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机构,如科普网站、科教电视频道、科普报刊等。

  第三条  科普教育基地履行开展科普活动的义务,享受国家给予公益性科普事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各类级科普教育基地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能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

  (二)重视科普工作,具备开展科普工作的制度保障和经费保障,将科普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

  (三)具备开展科普工作所需的专兼职队伍和志愿者队伍。

  (四)能够积极参加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科协”)主办的各类科普活动,并结合基地实际组织特色科普教育活动。

  (五)接受科协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各类级科普教育基地的认定标准详见附件。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  申报资格

  符合认定标准的科普机构,且科普工作成效明显,均可自愿申请成为级科普教育基地。

  申报市级科普教育基地,原则上需获得区级科普教育基地的认定与命名。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1.《龙岗区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表》。

  2.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单位的基本情况、申请理由和工作成效。此外,以附件形式提供:科普工作人员基本情况表、科普工作管理制度(包括经费制度)、本年度科普工作总结、下年度科普工作计划、以往开展各类科普活动和从事科普工作的相关材料等。

  3.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申报受理和推荐

  由区科协受理本系统或本地区科普教育基地的申报。

  (三)考察评审和公示

  科协组织专家现场考察和评审,评审结果面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认定命名

  经考察评审合格、社会公示无异议后,由科协命名“龙岗区科普教育基地”,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九条  科协是级科普教育基地的评定及业务指导部门。级科普教育基地应自觉接受工作指导和考核,主动及时上报年度科普工作计划、总结、汇报等各项资料。

  第十条  科协和街道科协组织、各有关部门都要为级科普教育基地开展科普工作创造有利条件,提供支持与服务,不断提升级科普教育基地的管理水平。

  (一)组织相关专家考察科普教育基地,对基地的建设发展提出高质量、可操作的指导性意见。

  (二)支持鼓励科普教育基地通过各种形式整合资源、优化布局,开展联合行动,协同发展,形成品牌效应。

  (三)定期组织科普教育基地工作交流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能力。

  (四)科协资助级科普教育基地开展特色科普活动,并通过媒体宣传扩大基地的社会认可度和影响力。区级及街道科协将科普教育基地工作纳入科协系统表彰范围,对科普工作成绩突出、表现优异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肯定和表彰。

  第十一条  科协对级科普教育基地实行动态管理。级科普教育基地的申报认定工作每年度进行一次,分散受理,集中评审,有效期限为4年。每4年对级科普教育基地进行一次复查,复查合格及以上的,可被继续命名为级科普教育基地。

  第十二条  为加强级科普教育基地管理,提高基地科普服务能力,促进基地持续健康发展,对级科普教育基地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一)考核按基地类别进行,依据类别设置不同指标。考核内容包括基本条件、科普活动开展、科普工作效果、发展潜力等。

  (二)推荐单位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地区级科普教育基地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并按一定比例向市科协推荐优秀基地。

  (三)科协将大力宣传考核优秀的级科普教育基地,并支持其开展特色科普活动,鼓励进一步开发开放优质科普资源,持续发挥科普教育功能,面向公众提供更多更好的科普公共服务。符合级科普教育基地或省级科普教育基地评选条件的,将优先向科协或科协推荐。

  (四)不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基地予以通报,连续两次不参加考核或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基地资格,相关情况面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科普教育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科协可在有效期内撤销“级科普教育基地”称号:

  (一)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二)宣传邪教、封建迷信以及反科学、伪科学活动

  (三)损害公众利益行为

  (四)不能达到级科普教育基地认定标准或不能履行级科普教育基地义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协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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