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激励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
2.符合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并已按要求在税务部门办理了加计扣除申报。
3.正常运营1年以上,财务管理规范,设置有研发项目辅助账,纳税信用等级C级以上。
(二)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以下激励。
1.对深圳市国家高新技术培育入库企业,给予不超过上一年度经税务部门确认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10%、最高50万元激励。
2.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不超过上一年度经税务部门确认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10%、最高100万元激励。
3.对获得海关高级认证一年以上的科技型企业,给予不超过上一年度经税务部门确认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30%、最高300万元激励。
4.对中国五百强企业,给予不超过上一年度经税务部门确认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10%、最高500万元激励。
5.对世界五百强企业,给予不超过上一年度经税务部门确认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10%、最高1000万元激励。
6.对其他科技型企业,给予不超过上一年度经税务部门确认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5%、最高50万元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