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社区网格管理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办事处甘李六路9号三楼310-318。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为财政核拨。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287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办事处。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深圳市龙岗区社区网格管理办公室、深圳市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办事处。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深圳市龙岗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区委关于社区网格化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履行实有人口和出租屋管理、事件分拨、房屋租赁备案、住宅小区物业监管职责。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协助做好社区基础网格的划分、调整及管理工作。
(二)负责网格事件分拨,房屋和人口信息采集、统计、分析、上报,出租屋隐患排查,网格员队伍日常管理等工作。
(三)负责房屋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管理、调解房屋租赁纠纷等工作。
(四)指导社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五)完成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
本单位成立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综合治理办第二党支部,党组织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单位工作任务和特点,加强党的政治、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一)凡属中心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须由综合治理办第二党支部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作出决定。支部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书记可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二)行政办公会议是中心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负责研究日常各项事务。中心党支部是中心的政治领导核心,负责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支持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本单位的“三重一大”事项应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形成集体意见后,再提交行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一)党支部通过支委会、党员大会、民主生活会、三会一课等方式,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决议,推动党建工作与社区网格管理等工作深度融合,引导监督中心各项工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管理,确保正确方向。
(二)中心开展各项党内活动,通过主题党日、周学习日、党员社区报到等多种形式,加强党员思想建设。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发挥主导作用,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四)党组织负责中心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对违纪违法问题的预防、监督和查处。
(五)履行党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指导本单位在业务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二)为本单位发展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方面的支持;
(三)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
(四)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参与本单位的管理活动;
(五)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行政办公室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是: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社区网格管理中心主任的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任免/聘任。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单位全面工作;
(二)负责本单位日常事务管理;
(三)负责本单位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本单位主任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本单位不内设机构,事业编制7名,设1正2副共3名领导职数。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租赁合同备案;
(二)指导各社区做好人口信息采集;
(三)召集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房屋租赁纠纷调解处理;
(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配合社区网格管理中心开展有关工作,按要求申报出租屋和居住人员信息;
(二)贯彻执行出租屋安全、消防、治安等有关规定,落实出租屋安全隐患整改;
(三)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接受广大业主的监督;协助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小区内各项管理服务工作;接受政府行政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
(四)主动向公安机关或者职能部门报告违法犯罪行为;
(五)依法纳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本单位服务对象可通过单位开设的廉政监督信箱和诉求电子信箱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单位职工有权参与职工代表竞选,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参与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本单位由举办单位统筹领导,业务指导单位负责业务指导,并按照其工作指示执行落实。依据网格化管理工作职责开展实有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房屋租赁备案、住宅小区物业监管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全域共划分224个基础网格,按照每个社区一个站点共设置7个社区网格服务站,按照一格一员配置网格员,实行网格管理标准化、巡查操作规范化、队伍管理准军事化。网格员通过移动终端对基础网格内实有人口、房屋、法人、隐患事件等信息进行核查采集;常态化开展出租屋安全隐患排查,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上报、第一时间分拨,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二)组织、协调业主大会召开,推动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并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做好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登记变更、延续或注销备案、房屋转租登记、房屋租赁(签订、变更、终止)登记备案的政务服务工作,实行“网上申请-窗口受理-后台审批”程序;做好房屋租赁税费代征、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办、租赁凭证办理及相关事项的咨询解答工作。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进行资产配置。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
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按照举办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实行分层审批管理制;编报本单位预算,实施绩效评估,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一)本单位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
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坚持自愿无偿原则,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二)接受捐赠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意愿,符合公益目的,并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
(三)接受捐赠及使用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接受举办
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执行。
第三十三条 社区网格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本单位应依法公开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四)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2年12月13日经社区网格管理中心行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办事处社区网格管理中心。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3年3月15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