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修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公共事务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甘李六路9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核拨。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50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办事处。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办事处。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深圳市龙岗区事业单位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区委关于公共服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履行公共文化、旅游、体育服务、动物卫生防疫、农业用地巡查管理、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承担文化艺术、旅游、体育服务工作,组织参加文化
表演活动,指导辖区文化娱乐、演出、音像制品、电影、美术品及其他营业性文化活动,开展全民健身运动。
(二)协助做好文物保护工作,搜集、整理民间文化艺术遗产。
(三)协助做好农业保护用地的日常巡查管理、动物卫生防疫检疫、食品药品安全管理等工作。
(四)完成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
党是统领一切的,本单位的党支部为公共服务办(第二党支部),支部按照规定开展“三会一课”并落实党交办的各项工作,并对支部重要事项进行讨论、表决。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四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三)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五)监督本单位运行;(六)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二)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六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行政领导人班子。
第十七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是:(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四)工作人员管理;(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举办单位聘任,职权为(一)全面负责本单位各项工作;(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
事业单位的拟任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享有免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二)享有免费基本动物卫生防疫检疫服务;
(三)享有免费基本食品药品安全管理服务;
(四)享有免费基本农业保护用地的日常巡查管理相关服务;
(五)对本中心的服务进行监督、表扬、批评、建议的权利;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遵守公共秩序,自觉维护良好的活动环境;
(二)遵守本中心各项管理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三)爱护本中心的设施设备;
(四)主动配合做好动物卫生防疫、农业用地巡查管理、食品药品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全心全意为人民为根本原则,实事求是、科学有效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动物卫生防疫、农业用地巡查管理、食品药品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根据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举办单位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条 本单位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经举办单位审核后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于2022年12月12日经本单位全体员工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吉华街道公共事务中心。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2022年12月12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