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龙岗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自行采购项目评审管理制度》,参照龙岗区政府采购中心编制的《政府采购供应商标后质疑须知》,结合工作实际,现对供应商如何提起评审后质疑指引如下:
一、质疑主体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可授权委托代理人提出质疑。
二、质疑期限
对参评资格、评委组成、评审过程、评审结果的质疑,须在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三、质疑事项
(一)其他供应商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谋求拟中标的;
(二)其他参评供应商之间存在串通投标等情形的;
(三)应当回避的人员没有按规定回避的;
(四)评审过程违反制度的;
(五)评审结果未按制度公示的;
(六)供应商认为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其他事项(如评委在评审打分时有疏漏并且足以影响拟中标结果的)。
四、质疑递交的材料
(一)加盖公章的质疑函原件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的格式内容及制作说明详见附件。
(二)其他材料。包括: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代理人递交质疑材料的,还应当递交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上述材料涉及外文资料的,应当递交有翻译人签字或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译本,以中文简体字译本为准。
五、质疑材料接收
(一)质疑材料可当面递交或邮寄至我局,由局办公室(党建办)统一接收。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翔大道8033号1105室,电话28908303。
(二)咨询电话:0755-28908116。
六、质疑不予受理的情形
(一)“一、质疑主体”以外的企业或个人提出质疑的;
(二)质疑时间超出“二、质疑期限”的
(三)质疑范围超出“三、质疑事项”的;
(四)质疑材料不符合“四、质疑递交的材料”要求的;
(五)质疑材料未经局办公室(党建办)统一接收的;
(六)所质疑的事项未损害到供应商权益的;
(七)质疑事项已进入本局受理及答复环节的,或上级主管部门正在处置的。
七、质疑答复
(一)我局在收到书面质疑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就质疑事项“不予受理的决定”或“质疑答复”书面答复质疑供应商。供应商的质疑需要向有关部门取得相关证明或者组织专门机构、人员进行检验、检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质疑处理期间。
(二)供应商应当在收到答复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领取纸质的质疑答复,否则视为放弃领取。逾期未领取的,我局将在“龙岗政府在线”本局页面对相关信息予以公示三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八、特别提示
(一)为节省财政资金、提速提效,经口头沟通解答,供应商可以撤回质疑材料。
(二)供应商对提出的质疑事项负有举证责任,应提交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法律依据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三)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质疑,以及假冒他人名义质疑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进行质疑调查的,我局将报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