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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政策解答

发布时间: 2021年04月21日 来源:横岗街道公共服务办办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一、问:《深圳市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主要有哪些内容?

  答:《深圳市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深圳市政府四届一六二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定于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主要包括五章,共二十五条。

  主要的内容包括:1、明确了低收入的含义,即,低收入居民认定标准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2、明确了对低保边缘困难群众实施专项救助,包括养育扶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法律援助、就业援助等。3、明确了对户籍及非户籍低收入居民实施临时救助。4、明确了项目救助及临时救助的标准;5、明确了低收入居民申请救助的程序。

  二、问:实施低收入居民救助有何意义?

  答:实施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主要有四个方面的意义:

  一是扩大社会救助覆盖范围。在本办法出台后,家庭人均月收入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低保边缘困难群众可享受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法律援助、就业援助、养育扶助等救助。

  二是进一步完善了对低保对象的救助政策。本《办法》首次实施了养育扶助,低保对象将获得更多的生活补助;将原来为低保对象购买住院医疗保险改为购买综合医疗保险,对低保对象的保障水平有所提高。

  三是实施低收入居民救助政策后,低保边缘困难群众得到政府的适当救助,解决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与低保边缘人员的救助落差问题,能够有效解决我市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同时,有助于促进社会救助公平、公正。

  四是有助于促进低保对象就业。本《办法》出台后,保证了低保对象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在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或等于低收入居民标准时,可以继续享受各种项目救助,免除了低保对象就业后失去相应救助政策而放弃就业的做法。

  三、问:何为低保边缘人员,他们能享受到哪些救助?

  答:所谓低保边缘人员,就是指家庭每月人均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居民。

  低保边缘人员可以享受对低收入居民实施的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养育扶助、法律援助、就业援助以及临时救助等。

  四、问:养育扶助金的对象是如何界定的?

  答:养育扶助金的发放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针对个人对象发放的,有三种人可以申请,分别是:(一)学龄前婴幼儿;(二)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学生;(三)患重大疾病或二级以上残疾或生活不能自理人员。上述“三种人”都能申请领取一份养育扶助金。一名家庭成员只能领取一份养育扶助金,不能重复领取。

  另一种发放是针对两种特殊家庭情况的:一种特殊情况是家庭成员中有超过2名残疾人,而且伤残人员都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三种人”的家庭。另一种特殊情况是子女未满18岁以及子女在校就读的单亲家庭。这两种情况也能申请领取养育扶助金。

  五、问:养育扶助金是如何计算的,怎样发放?

  答:低保人员的养育扶助金是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计算,每月与低保金一齐发放。低保边缘人员的养育扶助金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计算,每月发放。

  六、问:深圳低收入居民在何种情况下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答:设立临时救助主要是解决低收入居民在享受低保救助、项目救助以后,仍然存在难以解决的特殊困难。本《办法》较为明确地规定了居民可以享受临时救助的条件,包括:

  (一)因自然灾害、疾病、突发意外,造成人员死亡、家庭劳动人口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家庭财产损失较大等严重后果的;

  (二)诉讼费、医疗费等支出较大,依靠低保救助、项目救助仍无法解决困难的;

  (三)因受刑事、民事案件受害致贫,无法从相关渠道获得补偿,依靠低保救助、项目救助仍无法解决困难的。

  七、问:非深圳户籍居民申请临时救助有何条件?

  答:由于社会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困难人员一般应向户籍所在地政府申请救助。但是为了体现应急救助的原则,保障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生存权,本《办法》规定了对非深户籍居民的临时救助,这也是我市社会救助政策的一个突破。《办法》规定非深圳户籍居民申请临时救助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居住证;2、申请前在我市连续工作生活一年以上;3、申请前连续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费超过一年;4因重大疾病、突发意外造成困难。

  八、问:临时救助的标准是怎样的?

  答:临时救助主要由各区根据申请人的情况,给予2-12个月不等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即2140-12840不等)。

  九、问:深圳市低收入居民救助如何申请?

  答:低收入居民申请项目救助和临时救助的,应进行低收入居民的资格认定,取得由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或《低保边缘人员救助证》(以下简称《低保边缘证》)等低收入证明文件。

  低保边缘人员的认定和管理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有关低保人员的认定和管理办法进行。

  养育扶助金、临时救助金的申领办法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和审批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其他专项救助的,由申请人持《低保证》或《低保边缘证》,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的救助。

  (一)申请资助医疗保险费的,由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办理参保后,由福利彩票公益金向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二)申请免学杂费、学生服费的,每学期学生开学注册时向所在学校申请,所在学校审核登记后,给予免收。区属学校在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将享受有关费用减免的学生名单及《低保证》或《低保边缘证》复印件和免收金额报区教育部门汇总后报市教育部门;市直属中小学直接将上述材料报市教育部门。市教育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核实后,将减免的费用划拨学校。

  大学生申请资助学费的,由申请人持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证明文件,以及入学通知书、学校缴费通知书、学籍证明等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市慈善会、区民政部门申请有关费用。

  (三)申请住房救助的,参照《关于印发深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国房【2008】38号)的有关申请程序办理

  (四)申请就业援助的,到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申请办理。

  (五)申请法律援助的,到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申请时无需另行提供经济状况的其他证明。

转载来源:深圳政府在线
转载时间:2021年04月21日
转载链接:https://www.sz.gov.cn/cn/xxgk/zfxxgj/zcjd/content/post_14000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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