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批准《伟亿成科技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2个工作日(2014年07月9日至2014年07月11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清林中路海关大厦西座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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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深圳市伟亿成科技有限公司 |
建设单位: |
深圳市伟亿成科技有限公司 |
建设地点: |
龙岗区坂田街道雪象社区上雪科技工业城东区10号I栋厂房六楼 |
环评机构: |
深圳鹏达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该项目按申报从事平板电脑、电子产品的生产加工,主要工艺为钻孔插件、焊接固定、组装、测试、包装,经营面积为1000平方米,总投资100万元。 |
主要环境影响及 预防或者减轻 不良环境影响 的对策和措施 |
水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项目运营期无工业废水排放。外排的污水主要为员工生活污水。项目所在地属于坂雪岗污水处理厂集水范围内。坂雪岗污水处理厂日处理城市污水4 万吨的一期工程已建成运行,主要收集处理坂田村、雪象村和岗头村的污水。经核实,项目选址区的污水集水管网已完善,运营期所产生的生活污水能纳入该污水处理厂处理。因此,项目生活污水经工业区预处理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经市政污水管网入坂雪岗污水处理厂作后续处理。经以上措施处理后,项目排放的生活污水对受纳水体产生的影响较小。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焊锡废气:根据工程分析,项目烙铁焊锡产生的焊锡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锡及其化合物,锡对眼睛、皮肤和粘膜有刺激作用。误服可引起急性胃肠炎症状; 目前,电烙铁产生的废气在车间无组织排放。为此,本评价建议项目方在烙铁焊锡工位上方设置集气装置和排气管道,对废气进行集中收集后由楼顶高空(排放高度20 米)排放,排放口远离东面的工业区宿舍。风机风量600m3/h,采取措施后,项目外排焊锡废气浓度为0.7mg/m3(达标浓度8.5mg/m3,达标),排放速率为0.00042kg/h(达标排放速率0.215kg/h,达标)。经以上措施处理后,项目焊锡废气排放浓度可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排放标准要求,对周围的环境不会产生明显影响。但为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应加强车间通风换气,确保抽排风机有效工作,并给工人配备必要的劳保防护用品,确保劳动安全卫生。 声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及现场勘察,项目噪声主要来自台钻、电批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机械噪声,类比噪声值为75-80dB(A)。经现场勘察,项目周边主要环境敏感保护目标为:东面约40m 处和东南面61m 处的工业区宿舍。因项目位于标准工业厂方内,噪声经墙体隔声可降低23~30dB(A)(参考文献:环境工作手册—环境噪声控制卷,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年),因此,项目正常生产时,车间噪声经墙体隔声后可使得厂界噪声达到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2 类标准要求。 固体废物影响评价结论: 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废、危险废物。 一般工业固废:主要为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无铅锡渣、废线材、废摄像头及废包装废料等,预计其年产生量约0.65t/a。一般工业废物属于资源性废物,统一收集后可回收部分由废品回收部门收购,不可回收部分定期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一般工业废物临时堆放场应满足《一般工业废物贮存、处理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要求。 危险废物: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线路板、废液晶显示屏等(HW49 其他废物),均属于危险废物,其年产量为40kg/a。危险废物是一类特殊的废物,不但污染空气、水源和土壤,通过各种渠道危害环境与人体健康。对周围环境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为了减少危险废物对环境的影响,须集中收集、分类储存,定期交市、区具有危险废物运营资质的单位(危险废物处理站或工业废物处理站)统一处理,不得混入废水和一般生活垃圾中,否则对周围环境有一定影响。综上所述,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通过以上措施处理后,可以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和处置,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大的污染影响。 |
项目选址不位于深圳市规定的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各项污染物如能按报告中提出的污染治理措施进行治理,且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和设备的运行管理,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则项目的建设对周围环境不会产生明显的影响。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在此建设是可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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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情况: |
本项目报告表编制阶段采取了网上公示信息、建设单位和环评机构未收到其他形式的反馈意见。项目环境信息受理公告期限内未接到公众反馈意见。 |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