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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水务局以案释法--中国建筑XX有限公司未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案

发布时间: 2020年06月24日 来源:龙岗区水务局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7日,深圳市龙岗区水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XX大厦2栋施工总承包工程工地进行检查。该项目于2017年10月开工,目前在进行主体工程施工,建设单位是深圳市XX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是中国建筑XX有限公司。

  现场检查时,该项目设置了两个排水口,分别接入XX路的污水检查井和雨水管。沉砂池内的水流入XX路城镇雨水管内,连接污水管检查井的水泵、水管还留在沉砂池旁。该项目现场出示水务主管部门发放的城市排水许可证,显示获得审批许可接入口是“一处”,接入到XX路城镇雨水排水设施。

  2019年9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项目工地进行复查。检查时,该项目正在往XX路城镇雨水排水设施排水,但接入XX路污水管检查井的排放口没有拆除,沉砂池内还有连接到污水管排放口的水泵和水管。9月12日,行政相对人向我局提供情况说明并附照片,拟证明接入XX路污水检查井的排水口已拆除。

  2019年11月6日,深圳市龙岗区水务局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拟给予行政相对人中国建筑XX有限公司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

  该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未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擅自增加排水口的数量,其行为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但相对人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按要求对违法排水行为进行了整改,属于“采取措施减轻违法后果”的情形,因此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参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罚款处罚实施标准》第四条、《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适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量刑幅度,最终依法按照一般处罚标准作出罚款4万元的处罚决定。本案通过处罚裁量基准的选择适用这一量罚措施,更符合行政处罚精神,有更好的惩戒效果,也关系到案件查处工作能否顺利开展。

  典型意义

  排水系统是现代化城市建设的重要一环,城市排水许可证的发放,最大化地方便了城市水环境的管理,通过科学、系统、精准治水,保障了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为了践行绿色治理观,促进城市排水向规范化、有序化发展,避免不良排水行为造成排水与污水处理事故,希望排水户自觉办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严格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附:法律链接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相关链接:

  第二十一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

  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罚款处罚实施标准》

  第四条 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采取减轻违法后果的,罚款金额为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中间倍数;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倍数;一般处罚按中间倍数处罚;

  (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

  (三)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20%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50%确定;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高罚款数额的,从重处罚一般按最低罚款数额的5倍确定;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的2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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