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上述原则划定管理范围线内,已有定型的非违章永久性建筑物的,暂不改变其构建筑物的权属,但不得新建、改建、扩建。 (2)按上述原则划定管理范围线内,已有违章建筑物或搭建临时建筑物的,对其建筑物的处置,可结合工程的建设与管理进行必要的拆除。 (3)管理范围内为市政道路的,正常情况下作为市政交通道路使用,非正常情况下(抗洪救灾时),作为防洪抢险通道使用,不改变其权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