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调整用水计划申请表(加盖公章);
2、 当年年度用水计划通知单或最新的用水计划调整通知单(复印件);
3、 深圳市单位用户年度用水节水情况表(加盖公章);
4、同供水企业签定的供水合同以及执行单(复印件,首次申请时提供);
5、最近三个月水费单(复印件);
6、增加用水计划总量的证明材料;
1)水量平衡测试报告书及验收结果通知书复印件;
2)与增加用水量相关的行政事业机关或单位的批复、文件、公告、证书、证明等;或生产、营销、租赁等商务协议或合同;或相关银行、设计单位的证明。
7、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注:凡用水计划总量(扣除已考核月计划用水量)不变,仅调整未考核月份计划用水量的,只需提供第1、2、4、5、7项材料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