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龙岗区水务局 > 信息公开 > 其他 > 常见问题

关于水费交纳问题?

发布时间: 2015年03月30日 来源: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1、供水企业或受委托机构收取水费,应发给用户《水费交纳通知书》。《水费交纳通知书》应标明以下内容:
  (一)抄录水表日期及水表读数;
  (二)本期实际用水量;
  (三)本期应交水费总额;
  (四)交纳水费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用户应按《水费交纳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交纳水费。逾期未交纳的,供水企业或其委托机构可按日加收应交水费百分之一的滞纳金。逾期六十日仍未交纳的,供水企业可停止供水;采取停止供水的,供水企业应提前十日通知用户。
  3、用户对交纳水费有异议的,应自接到《水费交纳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供水企业提出异议,供水企业应自接到异议之日起七日内进行核实并书面答复用户,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为异议成立。
  4、用户对供水企业的答复仍有异议的,可自接到答复之日起七日内向市、区水务主管部门申请确认,市、区水务主管部门应自接到确认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予以确认并书面告知供水企业及用户。异议期间,供水企业不得因用户提出异议而停止对该用户供水。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