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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海堤)管理宽度是如何划定的,划定原则是什么?

发布时间: 2015年03月30日 来源: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1、关于河道现状已达到“规划设计防洪标准”的河道。
  (1)河道有堤防的,包括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及堤防、护堤地。护堤地自堤防外坡角外延15m。
  (2)河道无堤防的,包括水域、沙洲、滩地和现有河道两岸保护范围。河岸保护范围根据河道的防洪标准确定,等级划分为三等,即P=1%、p=2%、p=5%,划定范围:自河岸线分别外延25m、20m、15m。
  2、关于河道现状未达到“规划设计防洪标准”的河道
  (1)已经完成“规划设计”的河道
  a、水域控制:按各规划方案中河道的最大开口宽度确定;
  b、陆域控制:按条款“1”的原则确定。
  c、对于划定设计方案中进行了裁弯取直的河段,按现状与规划建设用地同时控制取其外包线
  (2)未进行“规划设计”的河道
  确定河道的防洪标准、设计洪水、按现状河道走向初步拟定河道治理的平面布置;在平面布置的基础上按上述条款原则划定管理范围控制线。
  规划设计原则:在满足水流水力条件下,不改变天然河道走向,贯彻生态治河理念,有用地条件的地方适当设置景观湿地用地。
  3、结合实际情况的特殊处理
  (1)小河流的特殊处理:对于河道宽度≤5m的,管理范围为5m;对于河道宽度在5~10m(含10m)之间,管理范围为10m;对于河道宽度在10~15(含15m)之间,管理范围为15m。
  (2)河道两岸均为密集的建成区时,管理范围为10m。
  (3)箱涵河段,管理范围线按8m划定。
  (4)界河:只对深圳区境内的河岸、堤防划定管理
  4、海堤:背水坡坡角外延30m,临水坡坡角外延50m。
  关于今年1月份由市水务局编制、规划局复函同意的《深圳市河道管理范围管理线划定报告》中所提及河道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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