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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与执法如何同频共振?

发布时间: 2018年01月31日 来源: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环保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尤其是监测过程中,应重视执法程序合法性,摒弃“重结果、轻程序”思想,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职权、促进依法行政。而不管是环保部门行政执法,还是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完整的监测材料是程序合法性的重要依据之一,是行政执法和出庭应诉的重要举证内容和质证依据。

  因此,环保系统监测单位特别是承担繁重执法监测工作的市、县监测站,必须依法进行监测,对监测全过程实行严格控制,确保监测程序合法,提升监测工作质量,提高结果使用效能,支持环境执法工作,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护生态环境,维护部门良好形象。

  那么,究竟如何依法监测支持环境执法工作?

  笔者以为,首先,承担执法监测工作任务的监测站,要依据现行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辖区实际环境形势及可能突发的污染状况,制定执法监测工作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内容应有执法监测对象内容(企业名称、位置、性质等)、生产和污染情况、处理和排污状况、监测内容和质控手段,以便更好地开展常规执法监测工作,迅速完成随机执法监测和应急执法监测任务。实施方案至少每年更新一次,以便于针对执法对象进行有效监测。

  实施方案的重要部分是监测内容,它包括现场采样监测、实验室分析检测、监测报告编制等整个执法监测过程;质控手段是保证监测程序合法的措施,它能确保执法监测程序合法、监测结果客观真实,支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顺利开展。

  其次,遵守工作规矩,规范工作机制。一是遵守执法监测工作规矩,明确执法监测流程。环境执法机构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时,如需进行执法监测配合行动,需提前与监测站沟通。监测站应根据监测工作内容和可行工作方案,进行执法监测。同时,环境执法机构也要积极配合执法监测工作。

  二是规范现场执法监测工作机制。执法监测的现场采样应由监测站和环境执法机构共同开展。按照《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规定要求,环境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勘察)笔录,同时采取拍照、录像或其他方式,记录监测人员现场监测和样品采集情况。获取材料证明现场监测和样品采集程序合法,监测站应及时完成执法监测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出具监测报告给环境执法机构,为环境执法提供技术支持。

  三是建立监测数据应用机制。环境执法机构要充分运用执法监测成果,把执法监测数据作为重要证据,依法实施行政监督或处罚。同时,及时公开执法信息,反馈执法监测运用效果,倒逼监测站提升技术水平,更好地配合环境执法工作。执法监测与环境执法有机联动,可以充分发挥执法监测的作用,维护环保部门良好形象。

  第三,进行实验室检测分析,必须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和标准方法,并在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分析指标资质范围内开展。有条件的监测站可记录实验室检测分析情况,作为环境执法依据材料。

  要对监测人员分析数据进行严格审核,并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规定要求,对分析数据进行严格审定后,编制监测报告。

  监测报告(正本)内容要有现场采样监测原始记录、样品留转单、取样检测单、实验室分析原始记录、正文等。要依据建立的质量保证体系,再对监测报告进行审核后,才能出具监测报告,确保其法定效力,作为执法依据。

  完善和创新环境监测质量保证体系是确保数据客观真实的抓手。

  要进一步完善监测站质量保证体系,有效规范执法监测工作,突出环保部门和技监部门对监测站质量保障工作的日常监督考核。

  要创新监测质量保障体系,积极开展监测站之间质量监督检查、能力验证和比对监测,保障质量管理措施、技术规范的落实。

  还要逐步有序引进“第三方监督”,提高监测数据社会公信力,保障环境执法工作顺利进行,赢得广大人民群众支持。(深圳人居环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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