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八条,依法可以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合理采取下列水土保持措施,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
(一)截水、排水、拦挡、覆盖等;
(二)将产生的泥浆存放于专门的消纳场所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对含泥沙流采取沉沙等措施后排放;
(四)对开挖、堆填后形成的裸露土地进行覆盖、植树种草、恢复植被、复垦等;
(五)其他水土保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