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工作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制度;
(二)依照确定的权限对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审批;
(三)对生产建设单位实施水土保持方案和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水土流失问题,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五)依法查处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行为,将查处情况记入信用记录并予以公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辅助开展水土保持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