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建设项目未开展水土保持设计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生产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