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龙岗区区属国有企业外派监督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解读材料

发布时间: 2023年01月28日 来源:深圳市龙岗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我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统筹谋划、狠抓落实,奋力开创国资国企改革发展新局面。2018年2月,区委区政府印发《龙岗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实施方案》(深龙发〔2018〕2号),从全区发展大局的战略高度认识和看待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推进国企改革走向深水区,切实破除体制机制障碍,优化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做强做优做大国有经济,取得了明显成效。

  国企外部监督力量建设是加强国资监管的重要举措。外派监督人员包括监事会主席、专职外部董事、财务总监、兼职外部董事及外派监事5类人员。我局按照区委区政府要求,不断探索加强直管企业外部监督力量建设的新模式、新举措,先后制定了直管企业外部董事、外派监事、财务总监、专职外部董事4个管理办法,并通过市场化方式先后招聘了4名企业财务总监,通过区人大、政协、统战部推荐的方式聘任了兼职外部董事、外派监事共19人(含兼任的财务总监),对监事会主席、专职外部董事的管理模式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创新,监管工作内容越来越具体、丰富,管理体制机制不断完善。

  但是,通过几年来的工作实践,也发现了目前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具体问题,主要体现在:

  一是工资发放机制不顺畅。监事会主席、专职外部董事目前由我局统一发放工资(仅企业年金委托所在企业办理),但他们的党组织关系和人事、劳动关系均在所监管企业,工资发放与此脱节,实际操作中运转不够顺畅。同时,我局只能通过雇员的工资发放渠道为他们办理工资发放事项,这明显与他们作为区管干部的身份不匹配,由此也产生了一系列问题。

  二是履职内容不够清晰。我区未对外部监督人员履职制定专门的权责清单,其工作职责分散在4个人员管理办法以及《深圳市龙岗区区属国有企业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龙岗区区属国有企业产权变动监管办法》等系列文件中,缺乏系统的权责清单,导致外派监督人员在履职过程中的权责利不够清晰。

  三是考核评价机制不完善。我区未制定具体的外部监督人员考核评价管理制度,监事会主席、专职外部董事等的考核评价,主要参照财务总监固有的考核方式开展,象征意义大于实质效果,无法有效衡量监事会主席、专职外部董事等的履职成绩,对通过市场化方式招聘的财务总监,也缺乏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对他们也不够公平。

  针对这些问题,为进一步改进工作,我局对近年来外派监督人员管理的实践经验进行总结,对管理制度进行梳理,拟制定统一的外派监督人员管理办法,以理顺关系、明确职责、强化激励约束机制。

  二、制定依据

  一是《龙岗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实施方案》。《方案》明确要求“健全国有企业监管体系,加强企业内部监督,建立健全高效协同的外部监督机制”,并提出了加强国资监管队伍建设、完善国资监管制度体系、加强和改进财务总监委派工作、在直管企业积极推进外部董事制度、外派监事制度、加大监事会主席的交流力度等具体工作方向,这是制定本《办法》的根本依据。

  二是参考了市国资委相关管理规定,学习借鉴市国资委以及我市各兄弟区在外派监督人员管理方面的成功经验和良好做法,与我区的实际情况以及近年来的实践经验有机结合。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主要包括总则、任职资格、选聘程序、职责权利和义务、履职管理、考核评价、薪酬激励、免职辞职、企业责任、附则10章,共33条。

  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如下:

  (一)关于选拔渠道

  1.在第二章“任职资格”中,明确监事会主席、专职外部董事的选拔以组织选拔为主,同时提出必要时可采用市场化方式招聘,为今后继续深化国企改革保留了市场化接口。

  2.对于兼职的外部董事、外派监事,除原有通过区人大、政协、统战部等单位推荐的渠道外,增加了从区属国企中层干部中选拔的渠道(交叉委派到其他企业),拓展企业内部人才锻炼成长的空间。

  (二)关于履职清单

  在第五章“履职管理”中,以附件的形式建立监事会主席、专职外部董事和财务总监等人员的履职清单,同时明确各类监督人员应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定期报送工作总结,即时报告重大事项,并强调本人亲自参加履职会议的次数不得少于应参会次数的3/4,否则视为工作失职,会影响到其考核评价或续聘,以督促相关人员认真履行职责。

  (三)关于考核评价

  1.根据工作性质和内容不同,对监事会主席、专职外部董事和财务总监进行年度考核评价,兼职的外部董事、外派监事不进行考核,只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如无特殊情况,直接评定为“称职”。

  2.考核评价采用“定量考核+定性评价”的方式,量化考评内容与履职清单保持一致,考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4档。

  (四)关于薪酬激励

  1.明确监事会主席、专职外部董事的税前直接薪酬由基本工资、年度绩效和任期激励3部分构成,和现行的薪资结构保持一致。同时,他们的任期激励只与其基本工资和年度绩效相关,与企业的经营业绩无关,有别于当前直管企业经营管理班子(区融媒集团除外)普遍采用的长效激励模式。这样设计的思路,是考虑到监督人员有别于经营管理人员,工作职责的重心是监督企业的合法、合规层面,非企业的经营效益。

  2.根据考核评价档次,监事会主席、专职外部董事的年度绩效考核系数分别为:企业正职0.92、0.9、0.8、0.6,企业副职0.87、0.85、0.75、0.6。这参考了市国资委对监事会主席的考核系数,也结合我区监事会主席、专职外部董事考核的实际情况,对监事会主席、专职外部董事考核系数设置4档,确保监事会主席考核称职时,考核评价系数与企业同级别副总保持一致,并且激励和约束基本对应。

  3.监事会主席、专职外部董事薪酬福利的经费来源由原来区国有资本预算列支改为由所在企业薪酬预算列支,纳入企业薪酬包;发放渠道由原来区国资局发放改为由所在企业发放,使其工资与用工关系完全匹配,福利、退休待遇等各方面关系彻底理顺,这也是目前我市大部分区共同的做法。

  4.财务总监的薪酬由之前的经费包干形式改为税前直接薪酬形式,更符合法律规定和管理需要,也回应了财务总监的合理关切。同时,根据考核评价档次,财务总监的绩效薪酬系数分别为1.2、1、0.8、0.6,与之前相比拉大了各档次之间差距,加上绩效工资在税前直接薪酬中所占的比重也由之前的40%左右提升到50%,考核结果的实际意义更加凸显,更好地体现了考核的激励约束作用。

相关政策法规/解读

  • 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区属国有企业外派监督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