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龙岗区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公众反馈意见的公示

发布时间: 2021年02月25日 来源: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2021年1月21日至2月21日,我局按照要求就《龙岗区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发出了征集意见通知,征集意见期间共收到2条反馈意见,现将意见反馈及采纳情况公示如下:

                             

序号反馈途径反馈时间反馈意见是否采纳
1邮件反馈2021年1月26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明确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推进中,要严格依法依规,失信行为记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和失信惩戒等事关个人、企业等各类主体切身利益,必须严格在法治轨道内运行。特别是针对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和程序、失信惩戒实施等环节,必须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或扩展。《龙岗区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八条提出“产业项目申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东、投资人等责任主体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出现产业监管协议履约考核未通过的情形的,产业主管部门提请领导小组会议将其列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并及时报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由各部门依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在联合惩戒期限内,重点在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资金扶持、城市更新、土地竞拍等方面对失信主体予以限制”,必须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以领导小组审议就将其列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并实施惩戒措施较为不妥,建议进一步研究斟酌该条款的表述,避免小过重惩,影响市场主体的正常经营活动。采纳
2来电反馈2021年2月2日关于第十条一般产业项目用地申报企业应符合的条件中的“企业上一年度产值或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收入法增加值不低于1亿元、纳税不低于3000万元”,没有明确说明收入法增加值、纳税的范围,建议予以解释。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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