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发布时间: 2018年11月14日 来源: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国办发[2017]14号)、《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执法区域及执法职责内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行政检査、行政许、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规划土地监察执法人员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环节,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公布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主动、全面、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的范围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事前环节应当公开如下信息:

  (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包括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委托执法公告、委托执法协议书;

  (二)行政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列表公示)

  (三)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

  (四)程序信息:行政执法流程图以及行政执法程序。包括行政检査的步骤、程序等;行政许可的事项、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行政处罚的步骤、程序等;行政强制的方式、条件、期限、程序等

  (五)清单信息:权责清单、随机抽査事项清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清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等

  (六)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前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事中环节应当公示下列信息

  (一)行政执法人员身份: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活动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根据有关规定配备制式服装、执法标识的行政执法主体,其行政执法人员还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识

  )执法窗口岗位:在执法窗口明示当班工作人员信息

  (三)当事人权利义务:依法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执法决定,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申请回避、救济途径等法定权利和依法配合执等法定义务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中公示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事后环节应当公开如下信息

  (-)行政执法结果: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抽查结果,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信息;

  上年度的行政执法数据和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数据;

  (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后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七条  行政执法结果公开可以采取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或者行政检查登记表、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的方式。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的,应当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的文号、案件名称、当事人姓氏或者名称、违法事实、法律依据、执法决定、执法主体名称、日期等。

  第八条  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公开时,应当隐去如下信息:

  (一)法定代表人以外的自然人名字;

  )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隐去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行政执法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公开后可能危及系列案件调查处理的;

  (五)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情形。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案件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主体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第三章  公示管理

  第十条  按照“谁执法、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负有行政执法职能、产生或编制行政执法信息的业务科室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信息并公开。

  涉及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开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信息应当在龙岗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统上公示,同时还可以采用如下方式公开:

  )办公场所设置的公示栏或者电子显示屏公布;

  )办公场所放置的宣传册、公示卡公布;

  )其他方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监督的方式公布。

  第十二条  事前公开、事后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除按照龙岗区人民政府归集到统一平台的时间要求外,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时限,自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强制信息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上年度行政执法数据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公开。行政执法数据公开的具体内容、标准和格式,以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的要求为准。

  第十三条  事前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已公开的信息进行调整更新。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决定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的,应当及时将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决定的作出机关、文号、日期、内容等相关信息进行变更公示。

  第十五条  当事人认为与其自身相关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内容不准确,申请更正的,相关责任主体应当进行核实。对公示内容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更正并告知当事人;不予更正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和救济途径。

  第四章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行政执法相关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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