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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有关消防审批问题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17年08月10日 来源: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深公消〔2017〕33号

  为进一步明确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消防审批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审批范围和类型

  需要办理消防手续的充电设施分以下两类情形:

  (一)独立建造的充电站,应申报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验收备案。

  (二)设置在建筑内的充电设施(含充电站、充电桩),根据所在建筑的类型确定。所在建筑属于办理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行政许可的,其充电设施应办理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行政许可;所在建筑属于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其充电设施应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除上述充电设施外,其他形式充电设施无须办理消防手续。

  二、受理机关和办理时限

  (一)省、市重点项目及纳入市政府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工程的,由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局受理,办理时限为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

  (二)其余项目,由所在区公安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受理,办理时限为受理之日起十六个工作日。

  三、有关情况说明

  (一)本通告所指充电设施为电动汽车充电站、充电桩等设施。

  (二)根据《电动汽车充电系统技术规范第2部分:充电站及充电桩设计规范》(SZDB/Z29.2-2015)中的规定,电动汽车充电站是指采用整车充电模式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的场所,应包括3台及以上电动汽车充电设备(至少1台非车载充电机),以及相关供电设备、监控设备等配套设备;电动汽车充电桩是直流充电桩和交流充电桩的统称。

  特此通告。

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局

  2017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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