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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档案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

发布时间: 2015年06月18日 来源: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序号

违法行为

规定行政处罚的法律条款

处罚裁量标准

对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公布)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第二款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公布)第二十八条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广东省档案条例》(2007年7月27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8号公布)第三十九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规定可并处罚款的,根据档案的价值、数量、毁损程度按照以下规定罚款:

  (一)所涉及的档案保存期为十年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所涉及的档案保存期为三十年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所涉及的档案属于永久保存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所涉及的档案保存期为十年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并处一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两万元的罚款;

(二)所涉及的档案保存期为三十年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并处两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四万元的罚款;

(三)所涉及的档案属于永久保存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并处三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八万元的罚款。

对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公布)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第二款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公布)第二十八条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广东省档案条例》(2007年7月27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8号公布)第三十九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规定可并处罚款的,根据档案的价值、数量、毁损程度按照以下规定罚款:

  (一)所涉及的档案保存期为十年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所涉及的档案保存期为三十年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所涉及的档案属于永久保存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所涉及的档案保存期为十年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并处一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两万元的罚款;

(二)所涉及的档案保存期为三十年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并处两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四万元的罚款;

(三)所涉及的档案属于永久保存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并处三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八万元的罚款。

对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涂改、伪造档案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公布)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第二款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公布)第二十八条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广东省档案条例》(2007年7月27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8号公布)第三十九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规定可并处罚款的,根据档案的价值、数量、毁损程度按照以下规定罚款:

 

  (一)所涉及的档案保存期为十年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所涉及的档案保存期为三十年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所涉及的档案属于永久保存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2002年5月16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公布)第三十三条 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伪造、篡改档案、文件的。

(一)所涉及的档案保存期为十年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并处二千五百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五万五千元的罚款;

 

(二)所涉及的档案保存期为三十年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并处三千五百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七万元的罚款;

 

(三)所涉及的档案属于永久保存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并处四千五百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九万元的罚款。

对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公布)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 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第三款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公布)第二十八条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一)所涉及的档案保存期为十年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并处一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两万元的罚款;

(二)所涉及的档案保存期为三十年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并处两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四万元的罚款;

(三)所涉及的档案属于永久保存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并处三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八万元的罚款。

对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行为的处罚。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公布)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

    第三款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广东省档案条例》(2007年7月27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8号公布)第三十九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规定可并处罚款的,根据档案的价值、数量、毁损程度按照以下规定罚款:

  (一)所涉及的档案保存期为十年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所涉及的档案保存期为三十年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所涉及的档案属于永久保存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所涉及的档案保存期为十年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并处一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两万元的罚款;

(二)所涉及的档案保存期为三十年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并处两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四万元的罚款;

(三)所涉及的档案属于永久保存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并处三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八万元的罚款。

对违反《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将应当归档的文件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的行为的处罚。

《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2002年5月16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公布)

第三十二条 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将应当归档的文件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的;

(一)所涉及的档案保存期为十年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并处八百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五千元的罚款;

(二)所涉及的档案保存期为三十年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并处一千二百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二万五千元的罚款;

(三)所涉及的档案属于永久保存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并处一千八百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四万元的罚款。

对违反《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项目验收或者鉴定后不向有关档案机构移交档案的行为的处罚。

《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2002年5月16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公布)

第三十二条 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项目验收或者鉴定后不向有关档案机构移交档案的;

(一)所涉及的档案保存期为十年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并处八百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五千元的罚款;

(二)所涉及的档案保存期为三十年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并处一千二百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二万五千元的罚款;

(三)所涉及的档案属于永久保存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并处一千八百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四万元的罚款。

对违反《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十九条规定,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档案的行为的处罚。

《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2002年5月16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公布)

第三十二条 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档案的;

(一)所涉及的档案保存期为十年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并处八百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五千元的罚款;

(二)所涉及的档案保存期为三十年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并处一千二百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二万五千元的罚款;

(三)所涉及的档案属于永久保存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并处一千八百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四万元的罚款。

对违反《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擅自销毁档案、文件的行为的处罚。

《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2002年5月16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公布)

第三十二条 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擅自销毁档案、文件的。                                                       

(一)所涉及的档案保存期为十年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并处八百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五千元的罚款;

(二)所涉及的档案保存期为三十年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并处一千二百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二万五千元的罚款;

(三)所涉及的档案属于永久保存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并处一千八百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四万元的罚款。

对违反《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第九条规定,擅自从事档案中介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2002年5月16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公布)

第三十三条 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擅自从事档案中介活动的;

(一)违法所得在二万元(含二万元)以下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五百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五万五千元的罚款;

(二)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在五万元(含五万元)以下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五百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七万元的罚款;

(三)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四千五百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九万元的罚款。

十一

对违反《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伪造、篡改档案、文件的行为的处罚。

《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2002年5月16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公布)

第三十三条 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伪造、篡改档案、文件的。

(一)所涉及的档案保存期为十年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并处二千五百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五万五千元的罚款;

(二)所涉及的档案保存期为三十年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并处三千五百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七万元的罚款;

(三)所涉及的档案属于永久保存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并处四千五百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九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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