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档案事业的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落实本区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相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接收和保管属于本馆保管范围内对党、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档案(包括电子档案等),以及政府公开信息。 三、研究制定本馆进馆档案的接收标准和规范,负责各进馆单位档案整理质量检查和移交工作。 四、负责组织征集整理对本地区有重要价值的档案资料。 五、负责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的重要活动、外事活动和重大事件拍摄工作,负责整理、保管上述活动形成的照片、录音、录像等档案并提供利用。 六、利用档案为区委和区政府决策服务。配合区委和区政府重大活动,充分开发档案信息资源,负责编辑档案参考资料及编辑档案检索工具,开展档案展览、陈列、编纂出版工作。组织区直单位依法依规开展馆藏档案解密和开放鉴定工作。依法依规开放档案信息资源。 七、维护重要档案安全,承担重要档案异地异质备份工作。 八、组织实施区直单位电子档案移交系统或数据接口部署,承担本馆档案信息化建设、馆藏电子档案的管理和备份、馆藏档案和资料数字化等工作。承担本馆数字档案馆、网络安全系统、计算机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的建设、运行、管理和维护等工作。 九、承担馆藏档案资料的修复、微缩等抢救保护工作。开展档案保护技术研究和应用等科研工作。 十、开展本区党史、地方志、年鉴、地方史编纂研究,促进社科发展。 十一、征集、整理、保存党史、志书、年鉴、地方史及其他相关文献资料,组织开展党史及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街道综合年鉴编纂出版工作。 十三、组织开展地情调查研究和资源开发利用,为社会提供服务。 十四、组织开展党史和地方志业务培训、理论研究、宣传教育和对外交流。 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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