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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查阅须知

发布时间: 2016年12月08日 来源: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为了更好地利用档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区档案馆对查阅档案作如下规定:

  1、中国公民和组织持介绍信或工作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可以查阅本馆开放档案;外国人或外国组织持本人有效证件(护照或在华机构工作证明等),经同意,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利用未开放的档案,须持单位介绍信并经档案馆批准,且必须遵守国家保密规定,档案、资料不得外借。

  2、查阅人员需填写《档案利用登记表》,要求身份信息齐全、书写清楚,查档需求要具体、明确。

  3、查阅档案一律在本馆查阅室进行,严禁将档案带到馆外,查档期间,请在查阅台耐心等候,未经许可,不得接近检索区,不准进入库房。

  4、阅档时要爱护档案,不能对档案进行涂改、勾画和污损,不要翻阅与本人所查档案无关的内容;查阅室内禁止吸烟和大声喧哗,不准在查阅台上摆放茶水,不带与查档无关的人员前来,不在查阅室内长时间逗留和聚集。

  5、利用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档案部门负责人同意或上级主管机关的直接授权和批准,均无权公布档案。

  6、对于违反本馆规定,影响工作秩序,干扰他人利用者,工作人员有权停止其利用档案。对不按规定使用档案,造成损失者,按照《档案法》及《档案法实施办法》的有关条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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