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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档案查阅制度

发布时间: 2016年12月08日 来源: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为维护婚姻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保护个人利益和隐私,充分发挥婚姻档案服务社会的作用,依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档案工作人员负责婚姻档案的管理、查找、调卷,提供利用工作和办理查阅手续。

  2、婚姻当事人凭身份证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档案。

  4、利用婚姻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婚姻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档案需由工作人员加盖专用印章后方可带出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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