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财〔2017〕291号)

发布时间: 2017年12月06日 来源: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当事人:佛山市汇纳市场调查有限公司

  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天佑三路13号1座第三层307室

  法定代表人:李香香

  佛山市汇纳市场调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汇纳公司”)参加了龙岗区环境卫生和市容秩序指数测评采购项目(项目编号:LGCG2017149104,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该项目于2017年6月12日开标。

  经查,佛山汇纳公司和该项目另一投标人深圳市东润市场调研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东润公司”)的投标文件非正常一致,具体表现为佛山汇纳公司与深圳东润公司投标文件《应答书》中关于“收件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填写的内容一致,“收件人联系电话”均为“15012639942”,“电子邮箱”均为“526993138@qq.com”。佛山汇纳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第(五)项情形,即串通投标行为。

  本机关已依法向佛山汇纳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深龙财〔2017〕249号),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佛山汇纳公司在规定期间向本机关提交了《申辩书》,经研究,佛山汇纳公司的申辩理由不成立,本机关决定不予采纳。佛山汇纳公司在规定期间内没有申请听证,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佛山汇纳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一、罚款人民币62,250元(2,490,000×25‰=62,250元);

  二、取消佛山汇纳公司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的资格。

  佛山汇纳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龙岗区非税收入代收专户(详见《龙岗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佛山汇纳公司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或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

  2017年11月27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