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深圳市瑞丰园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白泥坑社区莲塘路51号105
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MA5EJ5KY12
一、认定的违法事实
深圳市瑞丰园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丰园公司”)参加了龙岗区横岗街道机关、执法队食堂主副食配送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LGCG2018150360,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在评审过程中,评委会发现瑞丰园公司涉嫌提供虚假资料。
经查,瑞丰园公司投标文件第73页提供的《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019OP1700288,认证机构为杭州万泰认证有限公司)并非杭州万泰认证有限公司颁发,为虚假资料。
以上事实有杭州万泰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核实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真实性的回函》、《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瑞丰园公司上述行为构成《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本机关已依法向瑞丰园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深龙财〔2019〕61号),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瑞丰园公司未向本机关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起听证申请。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将瑞丰园公司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对瑞丰园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一)罚款人民币89280元(4464000元×20‰=89280元);
(二)三年内禁止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活动。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瑞丰园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深圳市龙岗区非税收入代收专户(详见《龙岗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瑞丰园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或者深圳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
联系电话:28922193
地 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建设路7号
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
2019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