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财书〔2024〕11号)

发布时间: 2024年03月19日 来源:龙岗区财政局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一、当事人名称:深圳市龙岗区康健助残综合服务中心

  住所: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新社区沙背坜东升路68号2栋

  二、基本情况

  深圳市龙岗区康健助残综合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康健中心”)、深圳市龙岗区智康特殊儿童康复中心(以下简称“智康中心”)参加了“深圳市龙岗区社会福利中心住院患儿陪护项目”(项目编号:LGDL2022000025,以下简称“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康健中心和智康中心的投标授权代表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49号)第七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康健中心属于“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行为。

  三、行政处罚结果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49号)第七十五条第二项、《<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序列14第I档标准、《深圳市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深财规〔2022〕2号)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结合康健中心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本机关决定将康健中心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对康健中心作出处罚,处罚内容如下:

  1.罚款人民币13,200元(1,100,000元×12‰=13,200元)

  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

  2024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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