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
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车辆保险财政统一投保定点保险服务2006年首次公开招标采购后,服务合同已到期。根据2009年政府采购预算文件精神,为继续做好区属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统一投保工作,经区政府同意,我局委托区政府采购中心进行了新一轮龙岗区政府公务车保险统一承保资格公开招标。根据招标结果确定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我区政府公务车保险定点服务企业,本轮车辆保险服务的合同期限为2009年5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根据招投标文件以及我局与中标企业签订的保险服务合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中标保险公司的选择。为便于管理和保持车辆参保的延续性,原则上公检法司、区府大院内的机关事务管理局等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继续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公安分局摩托车、科教文卫及区府大院外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
二、车辆保险的投保及续保。各行政事业单位新增及报废更新要求纳入财政统一投保的车辆应书面报告我局审批,我局将根据预算定额标准及车辆定编证明核定是否纳入财政统保;已纳入财政统一投保的公务车以车辆保险证上的期限为续保日期,车辆保险到期时应积极联系根据安排的保险公司经办人员办好车辆续保工作。
三、车辆投保险种及车船使用税。车辆保险投保险种根据保险服务合同要求确定,所有统保车辆的车船使用税由承保的保险公司代缴,费用由我局统一支付。车船使用税税票待税务部门开具后由保险公司送交各相关单位。
四、各用车单位的权益和义务。各用车单位(即区属各行政事业用车单位)享有中标保险公司在合同及投标文件中约定的各项车辆保险服务承诺及优惠服务,有权向我局投诉中标保险公司的违约行为。各用车单位必须将纳入统一投保的车辆交由所安排的中标保险公司指定的专门服务小组办理投保、核算和理赔事宜;投保车辆必须是经我局审核过的纳入统一投保的车辆,并按合同规定填写《投保单》;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应及时电话通知保险公司;遵守合同的有关约定,妥善保管好有关的保险单据资料,接受我局和有关部门的检查。
五、超编车辆的保险。各行政事业单位超编车辆(指超出财政部门核定的统一投保车辆数)及经费自筹单位车辆交由中标保险公司承保车辆保险业务的,同样享受保险公司在合同及投标文件中约定的各项车辆保险服务承诺及优惠服务,但车辆保险费用由单位自行支付解决。
六、其他事项。其他未尽事项以保险服务合同和招投标文件为准。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我局。
财政局行财科联系人:李庆 电话:28922211
中财保险公司联系方式:
经办人:高志伟 13828819288 (办)28924638
李 翔 13602633099
太平洋保险公司联系方式:
经办人:周厚钬 13802255955 (办)89919333
范国丽 13502874248 (办)28926246
李春华 13632809485 (办)28926647
魏 玲 13500058012 (办)81525218
附:中标保险企业公务车保险服务承诺书及相关条款。
龙岗区财政局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