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发布时间: 2009年12月11日 来源: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要求, 2009年6月2日前竣工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相关当事人应持相关资料于2009年12月2日前到我办申报登记。但目前仍有部分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当事人未前来申报登记,现请尚未申报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当事人,自本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建筑物所在街道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报申请。公告期满仍不申报的违法建筑将按照《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的规定由街道办事处临时管理,并在普查工作结束时,依法予以没收或拆除。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处理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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