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
顶部
当前位置: 首页 > 龙岗区坂田街道办事处 > 信息公开 > 其他 > 通知公告

坂田街道:关于做好预防急性职业中毒的预警公告

发布时间: 2007年12月11日 来源: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龙岗区卫生局2007年第7号公告)

  近几年春节前后,我区时有发生职业中毒事件发生,导致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损害,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其中企业忽视职业卫生管理是主要因素。冬季气候转冷,企业往往关门闭窗作业,空气中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标,另外,临近年末,企业为赶货往往超时加班,带来更大的职业中毒隐患。为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敬告生产和使用有毒有害化学品的企业务必做好各项防范措施,切实保护劳动者和企业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现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1、各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相关法律、法规,设立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负责人、制定规章制度和有毒有害岗位操作规程及应急救援预案。

  2、生产作业场所存在及使用含三氯乙烯、正己烷、苯和苯系物等化学品的用人单位,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必须单独隔离,局部设置有效的通风排毒设施,配发和使用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按规定对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

  3、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掌握本单位正在使用化学品的种类、主要成份和毒性,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4、生产作业场所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要求的企业,禁止使用含三氯乙烯、正己烷、苯及苯系物等有毒有害的化学品。

  5、生产企业必须依法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禁止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卫生知识培训、职业危害告知的劳动者从事职业危害作业。

  6、用人单位发现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按规定安排病人进行诊治。(坂田街道卫生监督分所供稿)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