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坂田街道:公告(2009年2月2日)

发布时间: 2009年02月03日 来源: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1、刘友平你在坂田雪象花园新村路北大道1-27号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你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药品针剂壹箱、听诊器壹个。请你于2009年2月12日前到我队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未领取的,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视为送达。

  2、张艳民你在坂田雪象骏和苑24-25栋103号一楼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你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药品壹箱。请你于2009年2月12日前到我队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未领取的,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视为送达。

  3、苏国主你在坂田岗头禾坪路46-2号一楼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经营活动,你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之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2、没收电脑主机7台、显示器7台、路由器1个。请你于2009年2月12日前到我队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未领取的,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视为送达。

  4、林晓宾你在坂田岗头风门坳一区32号A101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经营活动,你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之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2、没收电脑主机9台、显示器9台、交换机1台。请你于2009年2月12日前到我队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未领取的,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视为送达。

  5、何启龙你在坂田第三工业区7栋对面一楼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经营活动,你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之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2、没收电脑主机24台、显示器240台。请你于2009年2月12日前到我队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未领取的,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视为送达。

  6、蔡晓霞你在坂田雪象象角塘二路26号二楼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经营活动,你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之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2、没收电脑主机13台、显示器13台、路由器1台。请你于2009年2月12日前到我队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未领取的,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视为送达。

  7、张兆增你在坂田雪象象角塘西十巷1号一楼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经营活动,你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之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2、没收电脑主机3台、显示器3台、路由器1台。请你于2009年2月12日前到我队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未领取的,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视为送达。

  8、林佩丽你在坂田岗头中心围村二区83号101内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经营活动,你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之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2、没收电脑主机8台、交换机1台。请你于2009年2月12日前到我队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未领取的,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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