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坂田街道:公告(2009年2月13日)

发布时间: 2009年02月13日 来源: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1、曾凡景你在坂田雪象花园新村118号一楼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你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药品壹箱、玻璃柜壹个。请你于2009年2月23日前到我队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未领取的,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视为送达。

  2、胡勇你在坂田雪象下雪村二巷7号对面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你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药品壹箱、诊疗桌1张。请你于2009年2月23日前到我队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未领取的,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视为送达。

  3、胡勇你在坂田雪象下雪村二巷7号对面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你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药品壹箱、诊疗桌1张。请你于2009年2月23日前到我队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未领取的,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视为送达。

  4、杨志群你在坂田五和永香路二巷三号一楼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你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药品5瓶、药柜1个。请你于2009年2月23日前到我队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未领取的,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视为送达。

  5、曾令国你在坂田雪象园东苑北区32号一楼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你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药品1箱、诊疗台1个。请你于2009年2月23日前到我队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未领取的,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视为送达。

  6、袁中升你在坂田雪象社区雪象花园新村16栋一楼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你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药品3箱、诊疗1个。请你于2009年2月23日前到我队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未领取的,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视为送达。

  7、魏玲你在坂田岗头新围仔新梅十巷8号一楼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经营活动,你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之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2、没收电脑主机16台、交换机1台。请你于2009年2月23日前到我队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未领取的,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视为送达。

  8、廖冬娥你在坂田岗头新围仔新梅路二巷二号一楼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经营活动,你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之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2、没收电脑主机15台、交换机1台。请你于2009年2月23日前到我队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未领取的,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视为送达。

  9、胡元平你在坂田岗头新围仔新梅路二巷二号一楼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经营活动,你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之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2、没收电脑主机33台、路由器2台。请你于2009年2月23日前到我队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未领取的,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视为送达。

  10、李双琴你在坂田雪象骏和苑32栋一楼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经营活动,你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之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2、没收电脑主机12台、路由器1台。请你于2009年2月23日前到我队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未领取的,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视为送达。

  11、唐大浪你在坂田岗头禾坪岗四巷号一楼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经营活动,你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之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2、没收电脑主机6台、显示器6台、路由器1个、交换机1台。请你于2009年2月23日前到我队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未领取的,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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