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坂田街道:公告(2009-02-23)

发布时间: 2009年02月23日 来源: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1、李远明你在坂田马安堂社区禾塘光一巷5号一楼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你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药柜1个、药品及针剂1箱。请你于2009年3月2日前到我队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未领取的,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视为送达。

  2、朱新安你在坂田雪象花园新地B区`6栋一楼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你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药品2箱、诊疗桌1张、玻璃药柜1个。请你于2009年3月2日前到我队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未领取的,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视为送达。

  3、何拥军你在坂田岗头中心围南七巷3号一楼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经营活动,你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之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电脑主机10台、交换机1台。请你于2009年3月2日前到我队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未领取的,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视为送达。

  4、林伟生你在坂田荔园新村塘排西五巷3号二楼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经营活动,你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之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2、没收电脑主机12台、路由器2台。请你于2009年3月2日前到我队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未领取的,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视为送达。

  5、李新美你在坂田岗头风门坳七巷3号一楼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经营活动,你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之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2、没收电脑主机10台、交换机1台。请你于2009年3月2日前到我队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未领取的,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视为送达。

  6、何拥军你在坂田岗头中心围南七巷3号一楼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经营活动,你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之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2、没收电脑主机10台、交换机1台。请你于2009年3月2日前到我队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未领取的,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视为送达。

  7、杨春霞你在坂田岗头中心围南七巷3号一楼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经营活动,你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之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2、没收电脑主机6台、显示器6台、交换机1台。请你于2009年3月2日前到我队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未领取的,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视为送达。

  8、杨红色你在坂田岗头风门坳西七巷4号一楼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经营活动,你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之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2、没收电脑主机14台、ADSL客户端设备1台。请你于2009年3月2日前到我队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未领取的,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视为送达。

  9、刘海平你在坂田扬美上段四巷十五号一楼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经营活动,你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之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2、没收电脑主机16台。请你于2009年3月2日前到我队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未领取的,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视为送达。

  10、胡元平你在坂田金竹五巷2号一楼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经营活动,你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之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2、没收电脑主机5台。请你于2009年3月2日前到我队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未领取的,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视为送达。

  11、余稳锋你在坂田岗头中心围南八巷3号一楼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经营活动,你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之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2、没收电脑主机4台、交换机1台。请你于2009年3月2日前到我队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未领取的,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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