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李鹏你在坂田南坑老村四巷4号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经营活动,你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之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2、没收电脑主机5台、显示器7台。请你于2009年3月13日前到我队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未领取的,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视为送达。
2、余志胜你在坂田岗头马蹄山村东一巷2号一楼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经营活动,你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之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2、没收电脑主机5台、显示器5台、交换机1个。请你于2009年3月13日前到我队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未领取的,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视为送达。
3、何慧敏你在坂田扬马三巷一号一楼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经营活动,你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之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2、没收电脑主机5台、路由器1个。请你于2009年3月13日前到我队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未领取的,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视为送达。
4、王元满你在坂田马安堂社区顺兴工业园E栋一楼诚宇超市内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经营活动,你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之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电脑主机21台、路由器1个。请你于2009年3月13日前到我队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未领取的,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视为送达。
5、林获波你在坂田吉华路580号楼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经营活动,你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之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2、没收电脑主机18台、路由器2个、交换机1个。请你于2009年3月13日前到我队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未领取的,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视为送达。
6、李秋地你在坂田长坑路七巷6号一楼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经营活动,你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之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2、没收电脑主机12台。请你于2009年3月13日前到我队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未领取的,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视为送达。
7、刘天来你在坂田岗头合和二巷8号一楼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经营活动,你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之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2、没收电脑主机15台、交换机1个。请你于2009年3月13日前到我队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未领取的,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