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坂田街道:公告(2009年5月6日)

发布时间: 2009年05月07日 来源: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1、叶焕灵你在坂田荔园新村D29栋一楼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经营活动,你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之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2、没收电脑主机7台。请你于2009年5月14日前到我队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未领取的,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视为送达。

  2、赵艳丽你在坂田荔园新村D36栋1楼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经营活动,你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之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2、没收电脑主机5台。请你于2009年5月14日前到我队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未领取的,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视为送达。

  3、李世超你在坂田岗头中心围南七巷1号二楼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经营活动,你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之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2、没收电脑主机10台、显示器10台、交换机1个。请你于2009年5月14日前到我队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未领取的,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视为送达。

  4、何拥军你在坂田岗头中心围二区89号一楼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经营活动,你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之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2、没收电脑主机9台、显示器9台、交换机1个。请你于2009年5月14日前到我队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未领取的,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视为送达。

  5、张涛你在坂田岗头中心围中新三巷2号一楼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经营活动,你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之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2、没收电脑主机16台、显示器16台、交换机1台。请你于2009年5月14日前到我队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未领取的,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视为送达。

  6、李培你在坂田岗头中新四巷11号一楼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经营活动,你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之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2、没收电脑主机10台、显示器10台、交换机1个。请你于2009年5月14日前到我队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未领取的,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视为送达。

  7、郑坤财你在坂田岗头中新五巷20号一楼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经营活动,你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之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2、没收电脑主机10台、显示器108台、交换机1个。请你于2009年5月14日前到我队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未领取的,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视为送达。

  8、何顺明你在坂田第三工业区七栋1楼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经营活动,你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之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2、没收电脑主机5台。请你于2009年5月14日前到我队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未领取的,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视为送达。

  9、陈根余你在坂田水斗坑西村8巷1号C102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经营活动,你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之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2、没收电脑主机17台、显示器17台、路由器1个、键盘17个。请你于2009年5月14日前到我队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未领取的,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视为送达。

  10、孙德良你在坂田水斗坑8巷1号102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经营活动,你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之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2、没收电脑主机2台。请你于2009年5月14日前到我队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未领取的,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视为送达。

  11、周继春你在坂田水斗坑8巷1号西栋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经营活动,你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之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2、没收电脑主机2台。请你于2009年5月14日前到我队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未领取的,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视为送达。

  12、卢世辉你在坂田五和永香路三巷3号102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你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药品1袋、药柜1个。请你于2009年5月14日前到我队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未领取的,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视为送达。

  13、朱报岭你在坂田岗头禾坪岗二巷9号一楼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你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诊疗台1张、药柜1个。请你于2009年5月14日前到我队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未领取的,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视为送达。

  13、刘友平你在坂田雪象花园新村路北大道27号一楼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你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药品1箱、诊疗台1个。请你于2009年5月14日前到我队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未领取的,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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