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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坂田街道人民调委会调处辖区宠物狗伤人侵权纠纷

发布时间: 2021年06月28日 来源:龙岗区坂田街道办事处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2021年6月18日晚7点左右,坂田街道某小区居民周某牵其博美犬在等候电梯时,被从电梯出来的鲍某的柯基犬咬伤腿部。周某于当日被送往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并注射两针狂犬疫苗。事故发生后,周某与鲍某双方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经小区物业管理处组织调解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6月21日周某前来坂田街道综合中心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咨询纠纷救济途径。

  为妥善解决这起矛盾纠纷,2021年6月24日上午,坂田街道综合治理办公室(司法所)指派专职律师及调解员在综治中心调解室组织周某与鲍某就周某被鲍某所养犬只咬伤腿部的侵权损害纠纷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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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为矛盾纠纷协调会现场)

  调解过程中,双方就损失项目、损失金额确认方式均有异议,在专职律师为双方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后,调解员的耐心劝导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向并当场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双方同意:由鲍某按照实报实销原则支付周某治疗费用,并给予周某赔偿款人民币4300元(包括周某因此次事故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整容费等费用),其次,就双方争议较大的狂犬病潜伏期较长及新冠疫苗、狂犬疫苗注射间隔短可能产生副作用或其他伤害的问题,双方同意根据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的专业意见再行协商或循诉讼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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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源至网络获取)

  现如今,饲养犬只已成为很多市民的生活喜好,犬只伤人事件频发,由此诱发的邻里纠纷也屡见不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两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故此,为避免上述类似纠纷发生,养犬人应当根据《深圳市养犬管理规定》文明养犬、规范养犬,筑牢文明意识和规则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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