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举报毒品犯罪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人民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夯实禁毒工作群众基础,依法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根据《禁毒法》和省、市禁毒工作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举报本市范围内毒品违法犯罪线索,为我市执法单位根据线索查破以下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经市禁毒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以下条件的中国公民(含港澳台胞、华侨)或外籍人士,给予以下奖励。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奖励举报有功人员人民币500元至3万元:
(一) 一案缴获毒品10克以上100克以下的,奖励人民币500元-2000元;
(二) 一案缴获毒品100克以上500克以下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6000元;
(三) 一案缴获毒品500克以上1千克以下的,奖励人民币6000元-10000元;
(四) 一案缴获毒品1千克以上2千克以下的,奖励人民币10000元-20000元。
以上毒品指海洛因、冰毒、可卡因的成品。缴获其他毒品、毒品半成品、易制毒化学品的,按照有关毒品折算标准计算。
第四条 通过举报线索缴获毒品同时捣毁制毒工厂的,除按上述奖励外,再给与举报有功人员以下奖励;
1、捣毁毒品加工窝点的每个窝点奖励人民币5000元—1万元;
2、捣毁制毒工厂的每个工厂奖励人民币1万元—2万元。
第五条 通过举报线索抓获涉毒逃犯的,按照以下标准奖励举报有功人员:
1、抓获一般涉毒逃犯奖励人民币2000元;
2、抓获省公安厅督办案件的重大逃犯(重大逃犯指贩卖海洛因、冰毒50千克以上或摇头丸100千克以上,传授制造冰毒、摇头丸方法者)奖励人民币1万元;
3、抓获公安部督办案件的特大逃犯(特大逃犯指)贩卖海洛因、冰毒100千克以上或摇头丸200千克以上,传授制造冰毒、摇头丸方法者)奖励人民币2万元;
以上各类涉毒逃犯必须为录入全国在逃犯罪嫌疑人员数据库中的在逃人员,同时上述三类奖励只能选择其一予以奖励,不得重复奖励。
第六条 举报歌舞娱乐场所、网吧、酒店等公共场所内存在涉赌毒品活动的,根据下列情况进行奖励:
(一) 一个场所内一次性查处3名以上5名以下吸贩毒人员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2000元;
(二) 一个场所内一次性查处5名以上10名以下吸贩毒人员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3000元;
(三) 一个场所内一次性查处10名以上30名以下吸贩毒人员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10000元;
(四) 一个场所内一次性查处50名以上吸贩毒人员的,奖励人民币10000元-20000元;
(五) 根据举报,查明相关场所及从业人员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奖励人民币10000元。该项与以上四类奖励选择其一予以奖励,不重复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