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确保政府信息发布准确、及时、一致,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区有关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宝龙街道范围内各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纸质或其他电子材料为载体记录、保存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除外)。
三、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各单位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各单位依据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获取该政府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发布主体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拟政府信息公开涉及两个单位以上的,负责牵头政府信息公开的单位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进行沟通、确认,确保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五、牵头单位向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的其他单位提出协调确认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其他单位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情况紧急的应当即时答复。
六、与宝龙街道范围外的其他单位联合产生的政府信息,其他单位对拟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存在不同意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政府信息的内容属于其他单位权限范围的,应当按照其他单位的意见处理;
(二)不能依据权限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应当由街道拟发布该信息的单位报请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决定。
七、发布政府信息须依照国家或者本市、区有关规定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八、与宝龙街道范围外的其他单位联合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其他单位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
九、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街道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一致的,可以向街道党工委办信息公开工作组反映。发现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准确或与自己掌握的政府信息不一致的,应及时向街道党工委办信息公开工作组反映。联系电话:0755-23255078。
十一、本制度由党工委办信息公开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