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核查,本街道办事处范围内尚有部分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未按照《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和市政府相关规定及时进行申报。现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的处理办法》第41条、第42条、第58条的规定,公告如下:
1.请尚未按照《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和市政府相关规定及时申报的历史违建当事人或者管理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我单位进行补充申报。
2.补充申报的受理地点为:宝龙街道规划土地监察队1606;联系电话:0755-23255267。
3.逾期仍未补充申报的,我单位将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的处理办法》第43条的规定移送相关执法单位依法予以拆除或者没收。
4.尚未申报的历史违建的具体位置、建筑面积、层数、实际用途等基本情况,详见本公告附表。
特此公告
宝龙街道办办事处
2019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