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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芬美术馆文化义工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2019-10-31 来源: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第一条:目的宗旨

  指导和推动大芬美术馆文化志愿者队伍的建设管理,建立一支有一定规模、具有较高素质的文化志愿者队伍,缓解目前大芬美术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人手不足的矛盾,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能力,促进美术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引导文化志愿者自愿参与、义务工作、提升自我、服务社会,在全社会营造“传递爱心,传播文明”的氛围,共同促进社会和谐与进步。

  第二条: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至65岁 ,男女不限,身体健康;

  (二)具备一定的文化艺术特长或专业艺术技能的社会人员,文化能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专业美术院校学生优先;

  (三)热心社会公益自愿服务群众文化活动的文化爱好者;

  (四)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有相对充裕的时间,能完成馆方工作的安排;

  (五)义工需经过一个月服务考察期,经考核称职方可列入美术馆正式文化义工队伍。

  第三条:权利与义务

  (一)文化义工的权利

  1、以文化义工的身份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2、参加文化义工组织提供的与服务活动相关的培训;

  3、获得从事文化义工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4、优先获得义工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5、就志愿服务工作对各级文化志愿者组织提出意见和建议;

  6、要求志愿者组织出具参加义工服务的证明;

  7、文化义工参与义工服务时间可登记入正规义工服务时间系统;

  8、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赋予的其它权利。

  9、请求义工服务组织帮助解决在义工服务期间遇到的实际困难,有困难时优先得到义工服务;

  10、对义工服务组织提出建议、批评与监督。

  (二)文化义工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文化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

  2、履行义工服务承诺,服从管理,按照管理部门的安排积极参加服务活动;

  3、不得以文化义工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4、自觉维护文化义工组织和文化义工的形象和声誉;

  5、保守在参与义工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

  6、承担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章制度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条:文化义工服务工作职责

  1、协助美术馆工作人员对来馆的观众进行疑问解答以及提供讲解服务;

  2、给来馆观众提供馆内展厅导览服务;

  3、在馆内举办高端展览、艺术大讲堂、艺术文化交流等高端活动时,具备专业知识(美术专业、艺术特长)的义工将进行专业培训已为活动提供专业咨询以及引导服务;

  4、协助工作人员进行文明督导,维护馆内良好的艺术观赏环境;

  5、协助讲解员进行日常展厅巡视帮助整理展线等工作保证馆内环境整洁;

  6、协助讲解员管理储物柜、轮椅等公共服务设施;

  7、守纪律,按时到岗,服从安排、认真服务;

  8、事假、病假提前向美术馆义工管理人员请假,无故旷班两次以上将视为自动退出团队处理,不予颁发“大芬美术馆优秀文化义工证书”。

  第五条:激励措施

  鼓励和表彰优秀文化义工,颁发证书,建立文化义工激励机制。建立志愿者服务时间统计和绩效评价等制度,作为考核和表彰文化义工的依据。

  1、文化义工可优先享受美术馆组织或提供的艺术(演出)观摩、培训、文化艺术讲座等优惠待遇,可参加美术馆组织的有关集体活动。

  2、经美术馆评选推荐,对服务时间长、表现突出、社会公论好的优秀文化志愿者,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表彰,并颁发相关文化志愿者荣誉证书。

  3、文化志义工组织平时关心文化志愿者的工作与生活,为他们提供愉悦和谐的工作环境。努力创造条件,使文化志愿者尽快融入服务单位集体,创建本单位文化志愿者微信群,组织联谊活动,加强文化义工联系与沟通,增强文化义工组织凝聚力。

  4、在美术馆的公众号开辟“文化义工”专栏,对表现突出的文化义工予以宣传。充分利用大众传媒和文化宣传设施,广泛宣传实践中涌现出的优秀志愿者、志愿者组织及其典型事迹,加强正面宣传引导,营造有利于志愿者队伍发展的良好氛围。

  第六条:志愿服务时间

  周二—周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

  第七条:着装要求

  义工在从事义工服务期间应当穿着由美术馆统一发放的义工服。义工服由专人负责发放并登记在册。

  第八条:服务对象应当根据服务协议的约定,按照服务的内容和特点,保障义工在安全的环境下开展服务。

  服务对象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为参加服务的义工提供必要的专门培训和相应的物质保障。

  第九条:义工在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过程中对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由志愿服务组织承担责任;志愿服务组织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志愿者追偿。

  在志愿服务中,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因自身过错给义工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在志愿服务中,义工因其他原因受到损害的,志愿服务组织可以协助其依法获得适当补偿。

  大芬油画村管理办公室

 2019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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