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一期深圳政府公报以政府令形式发布《深圳市亚硝酸盐监督管理若干规定》,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表示,餐饮服务提供者购买、储存、使用亚硝酸盐的,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个人购买、储存、使用亚硝酸盐的,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